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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7〕2278号

2018年01月19日11:08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发展浅层地热能供热(冷)一体化服务,在减少燃煤消耗、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民供热等领域燃煤减量替代,提高区域供热(冷)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方针,统筹运用相关政策,支持和规范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居民供暖清洁化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浅层地热能(亦称地温能)指自然界江、河、湖、海等地表水源、污水(再生水)源及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岩土体和地下水中的低品位热能,可经热泵系统采集提取后用于建筑供热(冷)。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立足区域地质、水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特点、居民用能需求,结合城区、园区、郊县、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禀赋、气象条件、建筑物分布、配电条件等,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含江、河、湖、海等)、污水(再生水)、岩土体、地下水等蕴含的浅层地热能,不断扩大浅层地热能在城市供暖中的应用。

2.安全稳定。供热(冷)涉及民生,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必须把保障安全稳定运行放在首位,工程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具备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技术成熟、建设规范、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并符合当地供热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供热(冷)系统安全稳定可靠,满足供热、能效、环保、水资源保护要求。

3.环境友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应以严格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确保不浪费水资源、不污染水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不产生地质灾害。

4.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高质量满足社会供热(冷)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浅层地热能开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针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瓶颈制约,用改革的办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作用,营造有利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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