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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1日实施

2016年05月21日10:05 网络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此前不少权威人士和机构也对此办法进行了一些解读,但都比较宽泛笼统,重点关键点不够突出,注意点不够明确,对进口企业实践操作层面的指导意义有限。无锡检验检疫局一线业务负责人对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变化进行阐述和解读,以期对进口企业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变化一 扩大法律支撑明确监管职责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二 信息互联互通纳入信用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变化三 增加豁免选项统一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办法》豁免条款出台后,之前由于老版《办法》对相应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而造成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存在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统一执法监管。

变化四 优化备案管理,严格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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